瑞丽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瑞丽市实际,现将加强犬类管理事项通告如下,请广大市民和犬只饲养员,认真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养犬人必须携带相关犬只资料到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犬牌犬证。犬牌配套,编号一致。
2.文明养犬、文明放犬、卫生养犬,不得影响他人,如有粪便须及时清理。
3.外出放犬时必须签系狗绳,不得放任其奔跑。
4.犬证若有遗失请及时补办,如有拾到者请交至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犬证最终解释权归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携带犬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二)及时消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三)不得伤害他人。
7.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及遛犬:
(一)城市主要道路;
(二)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三)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四)医院、候车厅、集贸市场、民族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8.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若发生上述行为,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养犬、无主犬、狂犬、野犬,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收容弃养犬、无主犬,捕杀狂犬、野犬。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捕杀狂犬、野犬专项行动,进行专项整治。
10.养犬单位和个人应该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1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2.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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