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养犬管理通告

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资阳市犬类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范围

资阳市建成区范围内,包括资阳市城区“二镇五处”,即雁江区雁江镇、松涛镇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狮子山街道办事处、莲花街道办事处、三贤祠街道办事处、资溪街道办事处、宝莲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资阳市主城区犬类限养区。

二、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类

(一)准许个人饲养的犬类:个人准许饲养小型观赏犬(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和导盲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准许单位饲养的犬类: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犬类类别不予限制但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备案。

资阳市养犬管理通告 资阳养犬条例

三、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类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犬外出时,必须给犬类系犬链或犬绳(长度不超过3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携犬出户须携带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五)犬类不得散放,遛犬应当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携犬群聚,避免犬类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

(六)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犬类在户外排泄粪便时,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出现犬类咬伤、抓伤他人等情况,责任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损失。

(八)交易犬类应当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兜售犬类。

(九)合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类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十)养犬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为犬类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四、法律责任

违反限养区犬类管理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理。

凡不符合饲养犬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2020年5月20日前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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