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杜绝犬类伤人,预防、控制狂犬病和其它流行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安定和良好卫生环境,构建“十全十美 品牌高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养犬管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犬类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居住小区内饲养,并征得居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二、犬只需取得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颁发的《犬只免疫证明》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的《养犬登记证》。
三、除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导盲犬等工作犬以外,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其它犬类。
四、携犬外出,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并戴嘴套,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有成年人牵引。
五、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所有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及时清除。
七、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置。对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的,由市城管局依法进行处置。流浪犬或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由市城管局依法予以收容处置。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八、鼓励市民向公安、动物防疫、城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养犬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九、凡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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