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养犬管理条例
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为切实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城区规定区域(北至通港大道,东至五一路,南至南翔路,西至开发区祥丰路、金海路)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二、市民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
(二)饲养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
(三)携犬外出时,未悬挂免疫标识、未牵绳遛狗;
(四)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图书馆、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五)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六)不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七)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禁止行为。
三、饲养危险犬只的,于2019年10月31日前自行迁出城区规定区域。
四、倡导养犬人每户只养一只犬,饲养绝育犬。
五、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无绳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理。
七、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处罚;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区公安局:83538114,区城市管理局:83535588,区农业农村局:696985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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