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规范我市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按规定防治犬只其他疫病,并悬挂免疫牌。违者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

二、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 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东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违者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城区犬只一律圈养或拴养,不得放养,养犬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养犬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单位等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五、公安机关将依照规定捕捉、捕杀对人身安全存在威胁的流浪犬、狂犬。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任何人不得阻挠。

六、对阻挠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养犬管理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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