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养犬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