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利益,一些不法分子残忍毒杀家犬后盗走贩卖,若这种“毒狗肉”被端上人们的饭桌,一旦食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2021年9月16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毒狗盗窃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廖某为毒杀狗只用于食用和贩卖,从他人处购得一支弓弩和毒飞镖后,于2021年5月8日携带弓弩和毒飞镖、背包,驾着一辆无牌摩托车窜到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某村附近,用弓弩射死被害人陆某菊的一只黑色公犬(价值803元)、吴某威的一只黄色母犬(价值708元),装上摩托车后继续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某村附近,射死被害人兰某条的一只黑色公犬(价值618元)、一只白色母犬(价值703元)时,被兰某条发现,遂骑车逃跑。兰某条即打电话给村民在路边拦截、抓获廖某并报案。
▲被告人廖某指认现场
公安民警赶到后,查获并扣押射杀的犬只和廖某的弓弩一支、飞镖四支、背包一个、手机一部、摩托车一部。
▲作案工具
经鉴定,廖某的弩具有发射飞镖功能,射出的飞镖具有杀伤力,射死的犬只身上含有琥珀胆碱,飞镖上含有琥珀胆碱、氯化琥珀胆碱。
▲被告人廖某在法庭上
法院认为
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弓弩发射毒镖盗窃土狗获取利益,折合人民币2832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廖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合议庭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廖某赔偿被害人陆某菊经济损失803元、吴某威经济损失708元、兰某条经济损失1321元。
三、查获被告人廖某的弓弩一支、飞镖四支、背包一个,由扣押机关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廖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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