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2、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3、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4、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材料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材料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5.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6.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7.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补充说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指南
办理流程
1.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治安窗口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所属地派出所收到养犬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养犬的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公安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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