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养犬管理条例
整治重点
(一)按规定到畜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公安机关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
(二)携犬只出户时携带登记证或者为犬只戴牌,用牵引带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即时清除犬粪;
(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和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本款第三、四、五项规定限制。
规范养犬区域
主城区东至光化大道,南至五环路,西至梨花湖,北至拦马河。
规定养犬数量和禁养犬种
在规范养犬区域内非因助残需要,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宠物犬,禁止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包括:所有种类的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郡梗、比特犬、牛头犬、松狮犬、大麦町犬、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中华田园犬等柴犬。
实行养犬备案登记免疫发证及年检制度
规范养犬区域内,未经备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集中整治后,建立免疫、登记、年检的长效机制,以后每年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
集中免疫、注册和办证时间:2019年9月5日---12月31日
免疫和注册、办(领)证地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面德旺宠物诊疗中心(大东门火车站旁)
处罚条例
按照《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畜牧主管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三)携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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