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现就规范仙桃市城区市民养犬行为和对流浪犬进行捕抓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拴犬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对携带犬只外出未拴犬绳的,公安部门将一律作为流浪狗进行捕抓。
二、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
四、犬只伤人的,饲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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