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环境,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及安全,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养犬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2、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加强管理,对社区养犬户进行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文明养犬。
3、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绳,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4、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图书馆、体育馆、候车室、商场超市、饭店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5、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须征得出租车司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6、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当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或伤人、危害公共安全时,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对不遵守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畜牧)、房产物业管理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公安、城管、农业农村、房产物业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处理。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市管理局5695660、市农业农村局5611631、市房产管理中心561323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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