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犬类疫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养犬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要加强对所养犬只的管护,定期做好防疫,避免犬吠扰民。
二、携犬外出时,必须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远离他人。严禁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物应当即时清理,保护公共卫生环境。
三、各社区居委会、小区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养犬情况的排查,对养犬户的姓名及犬只种类、数量登记造册,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四、对发现的被遗弃犬、无主犬,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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