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同时禁止携犬进入。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养犬和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对违反规定擅自饲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捕杀并予以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主动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通过认证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免疫登记,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未按规定免疫的,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强制进行免疫,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养犬,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影响和干扰邻里他人正常生活。对养犬引起的扰民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携犬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挂免疫标志牌,栓系绳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且避让行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携犬在市区户外活动时,应采取措施随即清除犬只粪便,保持公共环境清洁卫生。对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便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7、对犬只咬伤、抓伤、舔伤等伤害他人行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辖区内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伤口处理和疫苗接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8、对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惩;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养犬人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9、养犬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社区、村居、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居民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严格遵守养犬管理各项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
10、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制止,或向社区、村居、单位反映情况,或向公安、城管、农业、畜牧、卫生部门进行举报处理。当事人拒绝、阻挠养犬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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