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养犬管理规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遛狗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六、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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