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城市养犬行为,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常态长效推进文明城市创建,8月7日,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的公告。公告中要求:
一、内江市城区(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码头、车站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且成年犬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或肢体重残人员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虐待或遗弃犬只。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长度不得超过3米);
(二)为犬只佩戴标示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人同意。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不得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候车室、商场;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员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五、养犬人应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设置的犬只定点免疫场所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养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所,进行犬类养殖经营。
八、养犬人携犬外出违反本公告第三款第四项相关规定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养犬人携犬外出违反本公告第四款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十、养犬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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