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养犬新规

1.国家会加强城市市容的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的秩序,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

2. 杭州市市区内一切企业、单位以及个人都需要履行、遵守本规定。

3. 杭州对于城市养犬会实习工严格的实名制控制、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4. 杭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或是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猎犬的捕杀。
5. 国家的各个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的养犬工作,对于非法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的。
6.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的养犬地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重点养犬去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都是由人民政府进行确定的。
7.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得养犬的。
8.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以及销售活动。
9. 犬类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的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会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会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10. 经过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是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
11.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根据犬类的主管部门的通告或疏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犬牌、犬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申、免疫接种。
(2)在准养犬的颈部携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3)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的时间内,必须要携带犬链,由成年人进行牵领,大型犬必须进行圈养,不得出户。
(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到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5)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6)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是在19时至次日7时,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主人需要即刻清理。
(7)养犬不得侵扰公民的正常生活。
(8)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12.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13.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14.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15.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18.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对于被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杭州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20.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军人、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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