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伤人、宠物卫生问题,也备受关注。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草案第九章明确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审议现场,不少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做进一步细化。
明确与饲养动物发生冲突时的正当防卫权
“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刘修文委员说,饲养宠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草案专设一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利于规范饲养动物,尤其是饲养宠物行为,但是还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空间。他建议,将第1027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置于本章第一条,并增加一款“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对人与饲养的动物发生冲突时的正当防卫权,以及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形的侵权责任也应做进一步规定。
针对第1027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吕薇委员则提出,“妨碍”的概念太广,不好界定,能否予以明确?比如在家养狗,狗在家里叫,也影响邻居生活,或者在公共的电梯中撒尿,也有影响大家。此外,这些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比较难。
因偷盗被看门狗咬伤,养狗人可否不担责?
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提出,有的家庭农场里饲养有看护、守护的狗,如果有人故意偷盗,会引起动物的攻击、咬伤,偷盗、盗窃等恶意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建议此类情况动物饲养人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流浪猫狗伤人原主人有责,但原主人找不到咋办?
动物伤人,有的是有主,有的是无主的流浪猫、流浪狗。针对第二种情况,李锐委员提出,现实当中发生的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有很多是无法确定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比如流浪狗、流浪猫等。实践中也没有建立全面的可追溯的动物饲养登记管理制度。草案第1025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遗弃、逃逸动物没有经过登记管理,无法查找原饲养人,或者被遗弃后又被收养,很难确定谁是原饲养人和管理人。因此,这一章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明确的情形时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或者增加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明时,应以公平原则来确定补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李东艳提出,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伤害的,在实际过程中很难寻找原饲养人和管理人,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现实中像公园、社区、校园有很多流浪狗和流浪猫,对于校园也好、公园也好,他们并不是实际的动物管理人。但如果发生伤人事件产生纠纷时,往往是作为管理人被进行追责、赔偿。建议对相对明确主体的校园、公园、社区,给予他们对遗弃或者逃逸动物的处置权,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产生了伤害和纠纷,才好进一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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