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乌鲁木齐县居民史某在自家院子中饲养了一条藏獒,邻居热某前往史某家串门时,史某饲养的这条狗撕咬热某右胳膊手腕至手肘处,造成热某受伤。热某进行伤口处理及注射狂犬疫苗后,向史某讨要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热某遂将史某诉至法院。

【以案说典】邻里串门被狗咬伤,狗主人担责吗?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典】邻里串门被狗咬伤,狗主人担责吗?

【释法】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一直以来,在农村饲养的犬类更多扮演着看家护院的角色,有些村民因缺乏管理和约束犬类动物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导致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增高。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由人饲养和管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责任采取管束措施,否则伤人应担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此类纠纷中,如饲养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但若饲养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发生伤害,则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关于此类案件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该案属于饲养者的家犬致人损害案件,并且该犬为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从而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史某认识到自身责任,与热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付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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