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保证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切实做好我市犬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犬只必须进行免疫、登记、挂牌。所有犬只一律进行栓(圈)养,犬主带犬出门必须对犬束犬链、挂犬牌,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自2018年7月27日零时起,对城区内未按时免疫、未挂牌和没有栓(圈)养的犬只、无主犬、流浪犬进行全面捕杀。
四、犬类管理过程中,犬主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犬类管理工作事关每个市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希望广大市民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并配合犬类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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